第一篇:如何做好博士论文
如何做好博士论文
陈瑞华
一、对博士论文的评价
今天之所以定这个题目,是因为我参加了几次博士论文答辩,对博士论文的写作有点有理想,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以偏盖全。今天我是以一个毕业十年的老博士的身份谈谈自己的看法。通过对不同学校的博士论文所做的比较,发现了一些共同的问题。从总体上来说,博士论文的质量是越来越高。北大老师指导论文的质量上也是越来越高,具体表现为:在论文的写作的方法上比较新,观点比较新。北大有好几篇博士学位论文写得相当成功,博士论文成为这些博士进行学术的一个新的起点。你对博士论文的研究有可能是从一个小点开始,但是它以后可能作为你的学术研究的起点。北大有的博士论文已经达到与国外同行对话的水平。
目前,博士论文的评审是由五位专家匿名评审,从反馈的意见来看,有的论文不尽如人意。有的匿名评审人对北大的博士论文的质量是有意见的,有的博士论文即使匿名评审人同意其答辩,但是给的具体分值不高。
我们的论文的质量与现有的社会科学所达到的水平不相适应,其原因是法学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当年马克思从法律系转到另一个系,是否可以说明法学是不是一门自足的科学?法学到底走向何方?现在最热门的是诉讼法学界和民法学界。现在是法典满天飞。我们能否把我们的研究限制在推动立法的修改上?立法对策上?
如果把法学研究局限在为立法提供对策上,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立法一修改,法学家的书都得跟着修改。我们刑法学界学者已经有了困惑。我们诉讼法学界现在是言必称英美法系,或言必称大陆法系。
中国的问题层出不穷,但少有人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如,几年前的王海现象,说明了我们中国民法学中没有惩罚性赔偿。如果民法学界对此问题不加以关注,还何谈研究民法学?目前,我们博士论文的最大特点是教科书体例:一是体系很大。如,我在某大学参加了一次民诉博士论文的答辩,该名博士一上台就大谈概念,我对此毫不客气进行了批评。你花如此大的时间谈概念、谈一些基础问题,太小看我们答辩老师的水平。教科书体例的特点是没有创新。一个香港的学者批评大陆博士论文的特点是缺少一根红线;没有自己的创新,最多是一种综述。这样的论文能叫博士论文?因为你没有创新。教科书体例的最大的特点是资料积累。把这些资料加以收集有没有必要?正文中一定要体现自己的创新之处。我们现在是强调博士论文的创新。我的体会是资料是用来为自己论文的论证服务的。
如以前我写过一篇"第三公法体系"的文章(劳教体系)。"第三公法体系"是游离于诉讼之外。如果你没有一个恰当的研究方法,对此问题你就无法进行下去。我发现了一个问题,找到了一个创新点,一篇伟大的作品就出现了。西方国家是一元化国家,中国是三元化国家。中国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互相分离的。中国是强调定性的。越是惩罚严厉的法律,越应该受到监督。
当你有一个三元公法体系之后,所有的资料就可以为你所用。如民告官就相当于再审:因为民告官案件不停止执行,不是再审是什么?我们对诉讼法的修改可以发现到"官告民"。如果你对这些问题弄清楚后,所收集的资料就可以为你所用。可以用理论,用假设来利用资料。我们之所以没有摆脱教科书式的博士论
文的写作,可能是受英美和大陆法系的影响。
二、社会科学视野下的法学研究
目前,我们法学研究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定位在对策法学上。其特点就是研究历史,古为今用。对待比较法学就是引进。比如,民法就是引进德国法。一些研究民法的人言必称德国,民法上的一些概念都带有民国的气味。对策法学是目前研究法学的一个走向,对策学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现在动不动就搞策论,搞策论是出不是大师的。目前我们法学存在进入中南海现象;进在人民大会堂现象。我们现在有一些人喜欢充当法学之父。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对自己的总结是:对法学没有研究,只是参加过几部法典的编纂。法学家把自己的研究建立在官员上,太可悲了。我参加过刑事诉讼立法,我感觉是只能参与立法而不能充当立法中的一个角色。
策论第二个缺陷是实用主义。学术不是以有没有用作为评价标准。贝卡利对法学的影响非常大,使他成名仅是一本小册子,他论证了一种思想,影响了很多人。另一个对法学影响比较在的是帕克教授,他写了《刑事惩罚的限度》,迄今为止,英美法系国家研究刑法的人是言必称帕克。他们的文章基本上没有策论。他的论文至今引用率是最高,原因是他对现在的法学研究的模式进行了反思。
对"对策法学"的反思,我个人最大的感受是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我当时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一个文件的修改。当时对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是群情激奋。对审判方式应不应该改?为什么要改?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官的预断。当时在回答怎么办时,大家异口同声主张应引进英美的审判的方式。理由是我们属于大陆法系传统,所以应引进英美法系的审判的方式。对美国法系的偏爱,是我们中国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从现在看来,我们96年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是失败: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审判仅靠念笔录,如何进行讯问?法官的专横在"刘涌案件"中得到了集中反映。
民众理想的审判方式与法学所要求的审判方式有重大的距离,审判方式改革一个最大的原因是对审判方式存在的问题没有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就进行改革,其结果必定是失败的。我不反对对策法学,但必须在发现问题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对策法学的研究。而且对策法学太主观。目前诉讼法学界分为三派:保守派;激进派;中间派。现存来看:左,中,右都没有发现问题。人过五十是不谈改革的,当然,小平是例外的。过于主观的判断,缺少客观性,使我们对许多问题的研究缺少科学性。
许多博士论文的写作带有综述性的味道。在十年以前综述性的研究是铺天盖地。不光是法理学,法史学也在搞教科书式的研究。如,《法律与革命》这是一本比较有影响的翻译著作,如果该书仅是资料的积累,就不会吸引人。写文章关键是要有红线,否则,太浪费了。有的法史研究者可以说是达到著作等身,但你问他对法学有什么贡献?就很难说了。
法学与哲学应有所区别。我们现在最大的误区有三个:一是概念游戏。只有概念没有现象。张五常有一句名言:最蠢的学者是研究没有发生过的问题。我参加过北大一个本科生的论文评奖:有一位同学写了一篇研究老子有关道的文章,他的这篇文章,所有参加答辩的老师都看不懂,他为此感到很悲哀。我对他说:不仅你悲哀,我们也感到悲哀。
现在有一种非常令人困惑的现象:一些研究法理的大学者写出来许多让人看不懂的文章。我认为真正的法理学应该是从部门法中提炼出来的,但我们研究法理学的人很少研究部门法。今天法理学界对司法实
践中经常发生问题缺少研究,缺少普遍性的解释,因而其研究没有生命力。
目前我们博士论文缺点:缺少问题意识,重复前人的劳动;缺少创新;与社会科学格格不入。我们 ……此处隐藏9493个字……p>如果按照上面的原则去下苦功读文献的话,最后将会有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感觉,对所要研究的方向有了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对自己要走的研究路线了然于胸,这时候再去有的放矢的做自己的课题就不会再感到盲目了。我曾问他是不是每做一次课题都要重新找所有文献,他说新找一些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换一个视角去看原来已经学习过的文献又会有不同的心得,人对事物的认识总
是螺旋上升的么,需要实践和认识交替进行。科研做到一定水平就可以找到别人没有做过的问题,再高的水平可以看到别人没有做过的方向,最高的水平就是可以找到新的学科。
二、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非常重要的,开题报告做好后,大论文就非常容易了。其中要在对文献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几个要研究的点,每个点写一个小论文,再把这几个小论文串成有机的整体。这里面有几个问题要注意:
1.博士论文与做基金项目的区别,做博士论文的时候找到几个点,做一个较深入的研究,最后总结出一个结论即可,相对来说面更广一些,而做基金课题的时候要就一个问题进行最深入的研究,并对科研产出(论文等)有硬性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满意的结论倒是在其次,曾看见过基金总结模版中提到即使没有得到理想的结果也没关系,至少让后来人少走弯路。
2.大论文与小论文的关系,每个小论文都是针对博士课题的一个研究点,对应大论文中的一章,大论文要在小论文的基础上进行有机的整合、提炼,使其更成体系,不只是简单罗列小论文。因此在做开题报告的时候一定要把研究点找好,使之有内在的联系,这样小论文之间才能好串联,否则大论文会显得非常突兀。
三、关于做学问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找问题要比解决问题重要。如果能发现一个有价值的问题,那么一定会有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数学和软件高人有的是,只要你能提出问题,总会有一种甚至多种解决的方法。极端的例子是哥德巴赫及其他各类猜想,他们看到了问题,但是可以几百年都没有人解决,结果大家都记住了他们,对于真正解决了这些猜想的人却不那么崇拜了。
2.要有目的的学习,比如说我论文中要用到微分方程的内容,那么我就没有必要从极限开始学起,这样效率低也不可行,这个时候要有拿来主义。这就像好多同学被单词一样,每次都从a开始背,发现背了几天就坚持不下去了,过段时间心血来潮又开始从a背,发现原来学的都忘了,于是开始从z背,其实道理是一样的,只背单词而不用最终都要忘了的。
第五篇:硕士、博士发表论文的要求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
中地大京发?2014?52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暂行规
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学校工作研究生学术论文暂行规定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2014年6月23日印
(共印20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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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暂行规定
(2014年6月20日校学位委员会修订)
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是反映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与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现状,为进一步明确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对我校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
(一)博士研究生在学位申请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下同)发表三大检索(sci、ei、istp)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国际学术刊物或正式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申请两年毕业的博士生,以及本-硕-博或硕-博贯通式培养的博士生,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sci(scie、ssci)论文1篇。
(二)硕士研究生在学位申请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两年及两年以内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型研究生,要求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国际学术刊物或正式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其他学术型研究生以及全体专业学位研究生,暂不作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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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一)评选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攻读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且至少有2篇国内sci或1篇国际sci论文。
(二)评选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攻读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国际学术刊物或正式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文集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被sci、ei、istp及cssci收录的论文1篇。
三、其它说明
(一)本规定的“发表论文”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已经正式发表或学术论文集正式出版、与本人的学科专业或学位论文研究领域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待刊学术论文不予认可。
(二)本规定的“发表论文”不包括摘要文集中的论文摘要和学术期刊中的插页短文、短评或报道,也不包括《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核心期刊论文的界定:
1、《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收录的期刊。
2、凡在期刊上注明为“中文核心期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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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核心期刊如有变动,以研究生入学时的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作为核查依据。
(四)指导教师第一、研究生第二署名发表的sci论文,等同于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
(五)攻读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等同于发表三大检索收录的论文。
(六)攻读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等同于核心期刊论文;其他作者,等同于一般期刊论文(要求作者简介中标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七)因学科专业的差异,不同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可以有所差异,具体由相关学科专业所在院(系)的分学位委员会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核备案实施,原则上不能低于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清单,必须附在其学位论文最后,与学位论文统一装订。有三大检索论文或获奖论文的,还需附上相关证明、证书复印件。
(九)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发表论文要求,按照我校《关于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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