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促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增强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集团公司在安全、高效的程序下运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集团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本人被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司法处罚、纪律处罚等任一情形)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本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工作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据本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到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实事求是, 证据确凿,公平、公正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四)追错问责,程序合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降薪留岗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降薪留岗,二十四个月;撤职、留用察看,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个月;停薪待岗,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个月。
第六条 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职级和工资(薪金)档次。
第七条 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0%;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5%;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党员,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全部浮动工资;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取消其三年内全部浮动工资。
(二)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0%;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5%;受记大过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30%;受降级、降薪留岗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 50%。
(三)受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全部浮动工资。
(四)受停薪待岗处分的工作人员,等候集团公司安排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停发放劳动报酬,五险一金全部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受到降级、降薪留岗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工作;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其职务应予撤销。
工作人员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组织人事部按规定办理解除其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 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条 二人及其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违纪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强迫、唆使、引诱他人违纪违规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阻挠、干扰组织调查的;包庇同案人员的;
(三)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
(四)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恐吓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
(六)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的情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的;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
(二)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主动赔偿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需要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第十五条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可以免予处分。
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可免予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一)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三)反映的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四)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极小;
(五 ……此处隐藏6404个字……暂时保管的集团公司重要档案、文件、资料,用于个人事务或提供给集团公司外机构或人员使用的;
(四)损毁、丢失集团公司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文件、资料的,涂改、伪造档案、文件、资料,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泄密事故,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
(五)伪造、变造、丢失集团公司有关印章,将集团公司有关印章转借他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集团公司有关印章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文件、资料、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支持、包庇、参加黑恶势力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在组织审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拒不执行集团公司纪委作出的处分决定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三)诬告陷害调查人员的。
第五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具有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的职责和权力。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纪委作出的处分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单位、部门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移交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相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由集团公司纪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给予工作人员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由集团公司纪委会议研究决定,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纪委对涉嫌违纪违规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对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
(二)初步核实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集团公司纪委会议研究批准后立案调查;
(三)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查证有关材料,找被调查人和证人谈话,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形成案件审查报告,提交集团公司纪委会议研究,并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作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四)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本人应予以签收;
(五)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工作人员本人人事档案及廉政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六)责任追究采取倒查制,凡是流程经过的相关人员,都在追究范围内,受处分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纪委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经集团公司纪委研究,并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工作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集团公司纪委同意,不得出境、辞职;被调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部门不得对其交流、提拔、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市场化用工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和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集团公司有权责令相关单位按照本规定对市场化用工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对违纪违规的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一律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
第六章 复审、复核、申诉
第五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集团公司纪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申请复审、复核。
第五十二条 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纪委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纪委应当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处罚依据错误的;
(二)对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四)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五条 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因变更而减轻处分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六条 工作人员受到处分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第五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集团公司纪委核实,报党委批准,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处分的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受处分工作人员本人申请,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对受处分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建议;
(二)将报告及建议提交集团公司纪委会议研究,并报党委批准,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将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工作人员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四)将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职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级、降薪留岗及以上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已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工会讨论并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完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公司现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