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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章程

时间:2024-06-03 19:41:12
理事会章程[此文共7240字]

_某氏宗族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氏宗族理事会是民间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理事会的宗旨: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共产党领导,尊祖敬宗,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风祖规,增强家族亲情与福利事业的发展,服务家族,以和谐促发展,以团结促进步,为宗族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为在本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理事会以 氏宗族世系范围内为组织区域。凡此区域的 氏思宗族成员不分男女均为自然会员。

第二章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第四条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奉献力量。

(二)组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事理会属下的各组织机构工作会和各种研讨会议。

(三)加强本会同别姓宗系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增进友谊。

(四)认真反映宗族群众的情况和要求。

第五条具体任务

(一)关于宗功祖德祭祀活动事项。

(二)关于举办各类福利事业、敦亲睦族,促进繁荣事项。

(三)关于扶危、助贫、奖学事项。

(四)关于宗族各地之间的调查登记及文化交流联络事项。

(五)关于编辑本族家谱、历史事迹及族志会刊等事项。

(六)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组织机构

(一)本会为理事会制,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二)本会最高权利为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理事从家族成员中产生(包括在外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具体会议选举产生。

(三)本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资料组、会计、出纳、财务监督、法律顾问等。

(四)资料组、财会及其监督人员和法律顾问由理事会选派人任之。

(五)对本理事会有特殊贡献、热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贡献较大的海内外乡亲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在本会任名誉职务。如名誉顾问、名誉会长或副会长、名誉理事等(人数不限)并以本会名义发聘书。

(六)在外理事会组织由在外理事会成员组织成立,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并指导工作。

(七)本会工作人员,一律义务服务本会,工作不领固定津酬。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业务计划及年度收支决算;

(三)理事会机构人员的选举与解职。

第八条 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本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年度计划财务安排;

(四)召开理事大会及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及年度财务工作;

(六)对各项事务、业务、人员资格审查;

(七)发动和接受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八)推选财务监督人员、执行财务制度,管理好财务;

(九)定期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第九条常务理事会职责如下: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一)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没有出席时,由理事长委托人主持召开会议。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才能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人同意,方得决议。对不利于理事会团结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三)理事会成立财务领导小组,领导理事基金会,健全财务制度。财务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定期对全体理事公布。

第四章 基金会总则

第一条: 氏宗族理事基金会由宗族理事会筹委会发起组建。

第二条: 基金会的注册地为:

第三条: 基金会宗旨是:发展宗族事业,支持与推动宗族教育事业和宗族生活条件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基金会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章 基金会任务

第五条: 基金会通过各种途径联络热心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团体与个人,争取各种形式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探索发展民间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法。

第六条: 基金会积极扶助需要资助我族的老弱病残者,支持宗族公益设施的建设,承担修膳家谱的费用,承担祠堂、纪念馆修建、老年人活动中心维护、维修等相关费用, 承当祖坟修建、维修等相关费用。承担追寻、回购祖上遗物等的相关费用. 承担追讨我祖上之产业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基金会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特别优秀的青少年人才提供支持与奖励。

第八条:基金会每年年终给予宗族70岁以上的族人发放红包,具体发放金额有理事会商定公示。

第九条:资助宗族内贫困家庭, 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眼前的实际困难,着眼于提高他们的创造力,尽量帮助他们彻底地摆脱贫困。另每月及每年年终给予宗

族贫困家庭一定的资助。

第十条:资助宗族贫困学生;扶持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并确定适当资助优秀学生和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年年初奖励及资助一次。

第六章 基金会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00~00名积极支持基金会的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以及对基金会捐赠、资助、业务参与和对基金会有贡献的人士组成。理事的产生本着对基金会有利的原则,由会长或二个以上前任理事联合推荐,经协商后产生。理事任期为年。

第十二条:基金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其他管理人员由会长任免。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责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和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三)聘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及基金会顾问。

(四)审议会长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基金会的预算决算报告;

(五)讨论决定重大的各项决策。

第十四条:理事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三)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四)积极为基金会募款;

(五)以基金会理事的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

(六)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

(七)奖励在国(海)内外各级各类学校学习的优秀学生。……此处隐藏2366个字……德风尚。《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依托内蒙古扶贫促进会指导,内蒙古扶贫办主管,依托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等部门, 以协调全区各界社会力量,缩小贫富差距、减少贫困,促进自治区社会扶贫工作的全面开展,构建和谐内蒙古为宗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和公益事业工作,提升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形象。

第四条:《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以《内蒙古扶贫》杂志为平台,联合自治区相关厅局、地方政府、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知名人士,区内外经济界的权威专家、学者及知名企业成功人士共同组成。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社会扶贫和公益事业工作,提升爱心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

第六条:理事会为会员分忧解难,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协助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七条:理事会开展宣传、策划、形象塑造及信息交流等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理事会成员由团体会员组成。

团体会员: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为发展欠发达地区经济和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可授予荣誉职务或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愿意加入本会并履行其义务。

(3)热心扶贫公益事业,有独立进行自主开发、经营管理的经验和能力。

(4)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申请书;

(2)填写申请表格;

(3)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2)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力。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理事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3)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4)按时缴纳会费。

(5)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为会员从事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2)在事业发展上获得卓越成就,为贫困地区扶贫和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对他们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宣传。

(3)组织会员参加区内外经济考察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有益于会员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助互利的活动。

(4)向会员提供贫困地区的资源情况、开发计划及优惠政策等有关的信息资料,使会员在投资开发决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帮助。

第十四条:退会与取消会籍程序:

退会:

(1)会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2)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

(3)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取消会籍:

(1)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由常务理事会提出除名建议。

(2)理事会研究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

(3)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权、职责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

(3)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主要工作事项,审议理事会报告。

(4)批准财务收支计划,审查执行情况。

(5)决定终止事宜。

(6)讨论决定理事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6)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本会会员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4)政府资助。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2014年-月-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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