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xxxx年暑假,我有幸参加了xx大学法学院组织的“法律乡村行”社会实践活动。目的是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以期用我们所学的知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群众,为他们答疑解惑,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此次社会实践的实践地是xx崇左市xx绥县。在具体的活进行当中,小组成员选择了在xx绥县城以及岜盆乡和渠离镇等几个有代表的乡镇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调查。
在这一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我对法律在农村的宣传状况及其现实的实用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依然可以在农村遇到不少关于法律的问题,其中很多正是我国普法特别是农村普法盲区。为此组员之间交换过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就是农村普法调查的意义所在。在我国,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真正懂法的少,能用法敢用法的更少;少数精通某一类法律知识的农民,却是因为长期诉讼而不得不加以学习用以维护切身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和进步。在如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大潮中,依法治国在农村仿佛还是空荡荡的口号。在此,我想有必要谈谈自己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所思所想,希望能为法制建设尽一点点微薄之力。
(一)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就法律的实用性这一点来说,我所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在xx绥县城发普法传单时,我们分发的是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群众大多乐意接受新的知识并为亲戚朋友传递法律知识。但我们同样面临着不解和拒绝,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缺乏合理的实用性。例如,就婚姻法来说,有的群众认为自己已经结婚惑离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认为只有离婚才用得上婚姻法,因此他们抵触我们的普法宣传。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宣传对农民群众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实用性的,以至他们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就如上所说的婚姻法问题,很多农民群众或许就不了解家庭暴力,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家庭矛盾,威胁社会和谐的细胞。这种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宣传的缺失惑缺乏,无疑是农村普法过程中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其次,是关于法律宣传方面的问题。黄赌毒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但我们在渠离镇的集市上却很容易的发现很多农民群众显然沉迷于xx的现象,而且没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缔。这不由得让我们产生疑虑和忧患,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是不争的事实,但精神文明的滞后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疑将衍生一系列农村问题,进而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同样的情况我们在xx绥县城也曾遇到过,一对夫妇向我们咨询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言语中透露,夫妇俩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可惜却因赌博导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婚姻的失败。试想如果农村法律宣传及时、到位,这种情况又如何会屡屡出现。
第三,是农民群众在看待法律的态度方面的问题。农村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特殊的地理和人文条件下,孕育出了一套自己的潜规则。淳朴热情却又相对缺乏知识的农民群众一旦相信某些人或事对他们有利或值得去干,他们便会给以衷心的支持和拥戴。相反他们便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并且在农民群众中扩散开来。这也许就是农村地区老大难问题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吧!在岜盆乡,我们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的老大爷,向我们咨询土地纠纷问题。看得出老大爷很无奈也很无助。老大爷似乎并不满意我们给他解释的法理知识,摇着头说这就是中国社会的弊病所在,认为这应该就是官官相互的结果。在他看来自己翻阅了各种法律条文之后,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纯属无稽之谈。看着老人家无助的眼神,听着他对时效的问题的不解和追问,我们隐隐意识到老大爷对法律的信心几乎已经丧失。交流的互动中,他曾多次提到希望我们能帮他联系媒体曝光,或者帮他联系一下去高院上访的事宜。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农民群众最初都是很愿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之所以最后放弃使用法律或是另辟蹊径,是因为缺乏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应有的了解和掌握。最终导致了维权的积极性受挫,进而产生对法律的偏见。在农村潜规则催化下扩散开来,又往往是百害而无一利,积重难返。
第四,是千百年来农民群众的很多固有观念与法制精神相悖。在xx绥的几个乡镇中我都有做这样一个调查,即女儿在亲生父母家是否有财产继承权的问题。在接受调查的中老年农民群众中,他们中的大多数认为女儿出嫁以后在娘家就不能再继承遗产,除非家里没有儿子或者女儿在家招上门女婿才行。而只有少数中青年农民群众认为女儿也应当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产生这样一种现象的原因无疑是缘于千百年来农村地区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
以上是我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普遍问题,这也许只是三农问题中冰山的一隅。但却是普法过程中所面临的棘手问题。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解决好农民群众的普法问题,是现代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大任务,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务之急。
所以我们要对症下药,探寻普法的新思路,以达到在农村地区普法中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所思与所想
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村普法的原则,即为人民服务原则。坚持讲求实际,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切实广泛地开展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也要强化服务观念,解决实际问题,努力使农村普法活动成为弘扬法治理念,惠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从而真正使老百姓知法、懂法、用法。更重要的是让他们相信法律,相信可以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让法律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
其次,要进一步地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继续开展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活动,及时有效地依法解决农村老大难等热点难点问题,让农民切身体验到法制的实际效果。从而使农村地区的各项事业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能够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进一步激励农民群众沿着法制建设的路线走下去,并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稳步、健康发展。这样有助于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建立普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再次,要积极探寻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思路,为农村地区普法行动开创新的局面。一,要从改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观念着手,使农民群众愿意接受,乐于接受法律知识。在实际宣传过程中应采取农民群众最喜闻乐见、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紧紧地贴近广大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尽量使他们在寓教于乐中提高法制观念。二,要抓住普法的时机,针对不同的方式手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宣传法制应当避开农忙时节,并充分利用乡村市集或农民群众返乡赋闲这段时间进行。只有做到合理安排,才能真正有效做到从群众需要出发,服务农民,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这也是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最后,要丰富农村普法教育的内容,开创更为有效的教育形式及载体。在这一方面必须健全政府的服务职能,尽快将普法宣传纳入其公共服务职能当中去。同时 ……此处隐藏4452个字……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法律实践活动。首先,我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指导老师致谢。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按照博州电大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的要求,我到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时间从2014年1月15日,在实习期间我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在实习中使我开阔了视野,并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我的努力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参加了多起案件的开庭审理,亲身经历了真实准确的司法程序,细致地了解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了解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范围。在这实习期间,我还跟随干警捉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讨犯罪的心理、动机,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工作。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
法律其实是一门很高深的科学,它几乎一直伴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历程。如对于我国最重要的实体法《刑法》。我们每个人都知道刑法是国家最严厉的法律之一,是打击违法犯罪最奇效的工具。再往深处说,可能就之知不深。在我实习中我接触到很多鲜活的案件,强化了我对刑法 1
的更深刻理解,我认为这是我在其他任何地方都学不到的知识。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认为法学教育应当在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法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体,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时间与平时实践关系,以实习实践为主要的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唯有如此,才能培养出社会真正需要的法学人才。
有一个案件,在2014年8月一个炎热的夏天,张某穿着一身黑色休闲运动服,脚穿一双白运动鞋,带着一付黑墨镜。在一家金里来金银珠宝店门前走来走去,偷窥很久很久了,当认为有机可趁,就在此日的一个中午2点时,他便用早已用最价廉的钱从其它店里购买了几条假项链和珠宝店柜中成列的真项链,然后到了这家金里来银珠宝店,他走到珠宝柜台前要求工作人员拿出两条金项链挑选,然后他趁在店工作人员招呼其他顾客未注意之际,悄悄地将预先装在口袋中的两条假项链偷偷与真项链进行调换后,便说店员说:这不太合意招呼工作人员收回,便想便起身要走,这时店员见这人神色很慌张,眼神很不正常的样子,就觉有问题,这时便对他说请等一下,此时的张某急急忙忙地向外前走,店员看此情况很异常,忙喊抓住这人“他是贼:!张某见事情败露,也无可奈何的,就急忙想逃穿,于是同时就被群众和店内的保安人员擒获。使张某的阴谋没有得逞。使得金里来金银珠宝店的货物没得到损失。
为此,对张某的这种行为,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一种是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对于张某的犯罪形态也有两种意见。有人认为是犯罪未遂,有人认为是犯罪既遂,有人问我的意见时;我一时也慌了。在电大学习刑法分则时觉得诈骗罪和盗窃罪有很大的差异,怎么
一结合具体案例好象都象,一下子拿不准,我觉得自己学得其实是多么肤浅,最后资深得检察官统一了大家的分歧,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犯罪形态为既遂。盗窃罪的最典型特征是“秘密盗窃”,在窃取过程中会伴随很多方式。如“调包”以假换真等。诈骗罪的最典型特征是捏造虚假事实骗取,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物”。 该案张某虽然在手段上有骗的表现,真实的表现形式还是趁被害人不注意,偷偷窃取财物,张某的犯罪形态,很显然张某构成盗窃既遂,盗窃罪的既遂通说为“控制说”只要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为犯罪嫌疑人所控制就是既遂。此案中张某已经秘密窃取的财物装入口袋为自己控制,使财物脱离了被害人控制范围,先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对于其将偷窃的财物投掷向珠宝店工作人员只是反还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不影响其犯罪既遂形态,该行为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对于这位经验丰富的警察官分析我大为佩服,我发现理论和实践还有很远一段距离的。
在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工作中,我深深感觉到所学的知识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为我走向社会起到了桥梁作用,也是我人生的一点重要经历。
通过法律实践活动和实习,使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法律实践和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
我想向所有为我这次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博乐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表示衷心致谢,感谢你们为我顺利的完成这次实习所做的帮助和努力。是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把我学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第五篇:下乡解答农民法律问题社会实践报告
下乡解答农民法律问题社会实践报告
为解答农民法律疑问,普及法律知识,我们科技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队走进璧山,为当地群众提供义务咨询。
璧山县设立专门的民事咨询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旨在调解村民矛盾,解答法律问题。据记者了解,实践队由法学、思想政治、哲学等多个专业的队员组成,为发挥专业优势,学以致用,帮助农民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队员们于上午10点来到江家口村委会,按计划组成民事咨询服务小组,为前来咨询的村民们解疑答惑。
此次法律咨询、普及活动结合法律宣传资料发放,法律知识调查问卷,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进行。实践队员事先查阅大量法律文件,对于侵权责任、城中村改造、土地占用征用、房屋拆迁、土地承包流转等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了解,利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援助。
"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而诉讼时效中断是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您若有证据证明您行使了债权,要求对方履行还钱义务或对方曾还了一部分钱,都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若没证据,则以20年为限。"实践队员向一位"债主"耐心地解释道。
活动的组织者告诉记者:"农村是我国法律普及的薄弱环节,也是重点环节,我们学习的法律知识虽然还有限,但我们可以凭借一定的法学基础,搜集资料为村民提供服务,这也正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宗旨。"
据悉,活动持续了四个多小时,为近百位村民解答法律疑问。实践队不仅提供法律服务,还充当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小助手,调节村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