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基层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财政资金从起点直接付到终点(国库到最终收款人),杜绝了多次分配的截留隐患,利于政府统筹管理,一改财政资金使用信息反馈时滞过长、支付过程不透明、统计口径不统一和层层筛选的局面,从技术上为财政信息社会化透明打下铺垫,为网格式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为国家决策提供了实时数据,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国从2001年开始在安徽等地试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从历年审计的情况看,制度在基层实施至今在预算单位和资金项目的全履盖上,横向不到边,纵向不到底,与改革目标“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资金全部实行国库支付”还有差距。
一、基层实施中的困难
信息化工作落后。基层财务工作模式过于老化,信息化程度不高。独立系统间信息不共享、数据不关联、工作重复浪费人力。计算机专业人才缺乏,大数据理论难以贯彻,信息质量难保证。
人员素质不高。预算执行单位财务人员老龄化严重,流动频繁,职责重叠,业务水平和业务精神参差不齐,非业务干扰难以排除。少有的业务培训也多是领导讲话,缺少实务训练,法规制度理解不到位,执行结果千奇百怪。预算人才缺乏,预算工作难有恰当性和预见性,行政行为边界不清,预算规划赶不上情势变化。岗位设计科学性不足,也缺乏系统简洁的分工协作机制。
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有待提高。普遍适用性制度,都需要系统的理论支撑。高度依赖分工协作的集中支付制度,如何适应条块分割的行政格局,岗位设置和凭证传递程序、风险防范等需要系统研究和不断探索。《预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并无专项的法规细则予以规范,财政部或人民银行的一些规章权威性不足。
经办机构角色定位不明确。国库中心承担支付执行权和对预算单位监督权,其权力来源是《预算法》二十五条规定的预算执行权的支付环节部分、还是《预算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预算监督权、或是《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日常监督职责中的财政监督权?权力清单中鲜有公示。两权集于一身,明显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制度推进存在利益纠葛。预算单位存款是各个商业银行争取的对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消除了各预算单位存款银行选择权,失去对资金的灵活使用权和利息收益,消除地方政府的各种蓄水池。作为一种全方位的约束机制,势必触及各方原有利益,其推进需要大家理念的转变和觉悟的提高。
二、做好基层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建议
强化宣传和培训。加大对支付制度的宣传力度,使业务人员、领导人员充分认识其战略意义,转变粗放的行政观念,规范行政行为。加大操作人员业务培训,普及必要的财务、法律和计算机技术,充分领会制度的精神实质,熟悉政策规定和具体业务流程。只有大批专业水平高和专业精神强的人才,认真细致的团结协作,方能从源头上细节上规范制度的运行,发挥制度的优势作用。
细化预算编制。预算是支付制度的源头,过于笼统模糊不具备执行意义。公用经费预算应贴近行政事务,改变以人数为主要计算变量的模式,应更精细化、具体化,要细化到具体的事、物、劳务。应科学编制固定预算和变量预算。科学的预算规划和及时调整,才有事中控制和事后报告意义。
理顺部门职责。归并代行预算审核职能的部门会计核算中心,清除财政部门各股室、国库中心支出户、乡镇、部门的实拨资金账户,全面启用零余额账户,全部按“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用款申请—资金支付”的模式管理,确保资金在支付到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或个人前不流出国库。过渡期为保障行政事务正常开展,可将原有资金以“其他指标”形式返还到各单位。完善的国库直接支付系统建设,有利于财政股室从“管付钱”角色上解脱出来,加强“如何用”、“用的好不好”层面的审核和监管,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充分利用一体化网络技术。科学规划分工协作机制,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网络传输、授权和牵制,提高工作效率。预算部门负责下达指标,预算单位负责按要求上传和申请,国库支付中心应专司审核监督指令,审核通过即授权,无需重复发出支付令,国库中心负责按标准规范审核,代理银行负责执行支付,人行国库部门负责清算。做到技术上可行,流程上简单,控制上稳健,履职标志清晰,责任明确。
依法履行审核职能。审核目的是确保列报和支付行为符合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标准化工作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审核工作应制定审核标准和审核规程,在预算科目和审核金额上明确审核岗位和中心领导岗位的授权范围,对要求纠正和补充的事项应当明确条款依据。根据《预算法》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规定,支付中心履行的应是形式审核。如票据审核,附件完整性审核,岗位履职签章记录的完整性清晰性审核,逻辑性审核,列报真实性审核,金额准确性审核,收款人是否与票据记载一致性审核等等。
规范预算单位财务工作。应当优化并强化会计的审核职责,可将经济业务摘要、会计核算科目、预算类款项、支付方式、支付账号、发票及附件情况等经济业务属性,在财务审核阶段固定到审批单,合并审批单和记账凭证,自动生成报账单、日记账等,确保一手信息完整传递,减少变通空间,改变会计核算无审核,日记账明细账过于笼统,支付环节擅自合并和抵扣款项,款项支付与入账票据脱节,资金去向报账员不记得、会计不清楚、账面不明晰,单位财务账与中心支付账不一致等现象多有发生。
严明奖罚,科学监督。从法律层面看,入账发票记载收款人才是最终收款人,除报酬、小额差旅等可以转入职工个人卡、折外,严禁通过个人卡折套取资金二次分配,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变通处理、换张皮再报的做法。半截子集中支付,看似情节轻微,实则是大堤的蚁穴,易形成每个经办人员都当出纳的混乱局面,大大削弱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约束作用,应量化细化监督考核措施,严明奖罚。
深刻认识和积极防范国库支付制度的缺陷。资金高度集中必然风险高度集中。分工协作和信息化自身痕迹隐蔽的特点,决定了风险的隐蔽性和多样性。支付资金量大、收支业务频繁,差错查找将更艰难。
总之细节决定成败,一单(审批单)一付、准确列报、最终收款人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基层实施确保质量的关键细节,应高度重视。相信只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实现不断创新,一定能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