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男,满族,1986年0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段**,女,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承德市****。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用,交通费、精神损害费、后续治疗费、损坏的摩托车修理费、误工费暂定金额100000.00元(以鉴定结论确定最终金额)。
2、本案诉讼费、伤残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08月10日16时许,被告段丽华驾驶三轮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乌苏沟路段,左转弯时,遇郭**驾驶的京BFH**号二轮摩托车也行驶至此路段,两车相撞,造成郭**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段**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09月03日出具《公交认字【2021】第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段**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蒙古族自治县医院,住院期间及后续原告花去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营养费用,交通费等费用二万四千元左右,且原告后续治疗还得需要费用五万元左右,而被告不愿意承担给付责任。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1年9月28日